孙荣宁律师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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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合同:合同期内,广告主终止广告发布,被起诉支付后续广告费用,成功驳回请求!

发布时间:2024-03-19 16:45:52 文章来源:本站

案件背景:

委托人与某广告公司签署广告发布合同,约定广告发布期限为一年,按季度付款,每季度45000元,委托人第二季度不再发布广告(且已通知广告公司),仍被起诉第二季度费用45000元。故委托律师。

案件办理:

广告合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适用合同总则部分的规定,并参照分则最相类似的规定。广告合同与委托合同最相类似。“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人合同。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”广告公司不能证明其损失,故驳回其诉讼请求。

律师认为:

广告合同可以随时解除,除非合同中约定解除的限制条件,刊登广告方应做到提前通知,而广告公司也应诚信刊登,及时止损。